我市已印發《轉發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蘇財購﹝2020﹞48號),2021年起將首次執行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
一、集采目錄全省統一
根據《關于印發江蘇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蘇財購﹝2020﹞66號),自2021年起全省取消市縣級集中采購目錄,按照省財政廳統一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和標準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二、分散采購限額提高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貨物和服務項目(含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分散采購限額為30萬元(含),工程項目分散采購限額為60萬元(含),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項目,由采購人按照相關預算支出管理規定和本單位內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組織實施。
三、公開招標數額提高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類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為400萬元(含)(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為100萬元,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為200萬元),采購人采購貨物、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預算金額達到數額標準及以上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政府采購工程公開招標數額為400萬元(含),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采購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
四、協議供貨定點采購
協議供貨(定點采購)是集中采購的特殊形式。全省聯動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由省政府采購中心統一招標;全市聯動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由市政府集中采購中心統一招標。省市協議供貨(定點采購)限額標準為100萬元(不含)(物業管理服務為200萬元),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人均應按照本單位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在中標結果內選擇;達到限額標準及以上的,采購人應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
五、集采機構代理范圍
1.集中采購目錄內非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的零星采購(30萬元以下),如是網上商城品目內的,按照網上商城有關規定執行;如非網上商城品目內的,采購人可按照預算支出管理規定和本單位內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采購。除此以外的集中采購項目。
2.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分散采購中同時滿足500萬元及以上、社會關注度高、與社會公共利益或公眾安全關系密切三個條件的項目。
3.采購人不具備自行組織條件的秘密級或者機密級政府采購項目。
4.確實不能分割的含有集中采購品目的混合項目。